廣大市民、各市場經營主體:
為深入貫徹落實《關于軍地聯合開展“守護戎裝”專項行動的通知》精神,維護軍隊軍人形象,鞏固和深化軍地聯合開展打擊非法制售軍服和利用“軍”字招牌營銷等專項行動成效,根據《軍服管理條例》相關規定,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:
一、嚴禁下列違法行為:
1.利用“軍”字招牌搞商業營銷宣傳,利用與軍隊關聯的敏感詞語命名 APP、小程序,開店鋪、拉客戶、售賣軍服及其仿制品;
2.利用QQ、微信朋友圈、咸魚等網絡平臺進行私下交易,售賣軍服及其仿制品;
3.利用抖音等網絡社交軟件在推銷商品、展示才藝等活動中穿著軍服及其仿制品;
4.私自生產或購買軍服專用材料,加工制作軍服;
5.服裝市場、勞保店鋪違規銷售、囤積軍服及其仿制品;
6.商場、賓館、旅游景點等場所,開辟專店專柜,售賣軍服及其仿制品。
二、法律責任提示:
1.非法生產軍服、軍服專用材料的,買賣軍服、軍服專用材料的,或生產、銷售軍服仿制品的,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,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,吊銷營業執照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.軍服承制企業轉讓軍服、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,或者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、軍服專用材料的,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、染色等處理的軍服、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,未將軍服生產中剩余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、移交的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。
3.軍服承制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,或者軍服承制、承運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、軍服專用材料生產、運輸數量以及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4.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,或者以“軍需”“軍服”“軍品”等用語招攬顧客的,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。
5.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自提醒告誡之日起,廣大市民、各市場經營主體應高度重視,開展自查自糾,自覺抵制違規穿著軍服的行為,不生產、銷售、購買軍服及其仿制品,不使用涉“軍”用語開展營銷,以敬畏之心守護軍服,維護人民軍隊的形象和榮譽。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,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從嚴處理,并予以公開曝光。
如發現違法行為線索,歡迎撥打下列舉報電話:
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:0746-12315
永州軍分區:0746-8351010
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2025年5月8日
來源: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編輯:肖益婷